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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单位使用实习生须发生活费

    日期:2009-11-23     作者:齐鲁晚报    阅读:1,346次
  在对《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又进行了新的规定,并准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

根据建议,我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对选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修改稿中新增的这条内容为“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微利项目政府贴息

根据新的修改内容,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其中,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实习生不得超3成

修改稿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实习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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