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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规定:医疗纠纷索赔不超5000元可“私了”

    日期:2009-11-23     作者:肖树臣     阅读:2,018次
 以往,遭遇医疗纠纷的一些患者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经济索赔和责任追究,但走法律途径成本高、效果慢,导致医患之间矛盾加剧。为此,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索赔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组织来解决。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组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工作。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调解达成一致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洛阳市法制局副局长侯运通表示,该规定的出台是洛阳市为缓解医患矛盾所做的一次有益尝试。出台《办法》的目的,一是避免公立医疗机构在协商、调解中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二是引导大纠纷、大索赔走司法途经解决问题,医院不应与“医闹“妥协。通过建立由医疗、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耐心疏导达到消除医患隔阂。

侯运通同时强调,“私了“并不意味着“捂“着不报。《办法》规定,处置完毕后,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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