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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者谈赌球根源 难量刑建议足协实施重罚

    日期:2009-11-25     作者:齐鲁晚报    阅读:1,354次
 在24日的座谈会上,来自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李威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指出了赌球监管难的问题。李威说,“《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都足以说明,赌球是绝对违法的。”

“但是,对参与赌球的人员如何量刑,是一个相当难的问题。”李威表示。他认为,参与赌球的人员,由组织者、体育官员、俱乐部、球员、教练、裁判以及参与赌博的普通人等。其中直接操作比赛结果的,是球员、教练以及裁判。但是按照法律来看,他们似乎并没有直接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这样的具体活动,加上自身不是公职人员,即便收了黑钱,也不好以受贿罪论处。在法律规定上,很难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这或许是赌球人员胆子越变越大的原因。

法学博士和经济学博士后马一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赌球现象能够走到今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赌球可以游离于司法的侦查系统之外。“检察院和公安的经侦系统,大多数关注本地的、具体的经济案件,至于这样成网络的、大规模犯罪形式,很难做出准确的定位与反应。”

除了侦查系统方面的空白以外,马一认为,成本与收益的严重不平衡,是赌球集团敢于铤而走险的最大动力。“《刑法》对于赌博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赌球集团吃进的金钱,往往数以千万元计,甚至高达上亿元。利益如此之大,但是成本如此小,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诱惑是无法抵挡的。总之,侦查难、量刑难、成本低、利益高,这几项因素累加起来,成为赌球事业发展的客观因素。”此外,根据刑法“罪名法定”的原则,目前也很难给涉赌的球员、教练等定罪。

找到深层次的原因之后,对症下药才是根本。马一表示,既然法律上无法对赌球做出有效判决,那么势必要在行政处罚上有所加强。比如对参与赌球的球员取消资格,对球队实行降级处罚,对俱乐部施以重金处罚等等。同时,要加强各俱乐部的经营能力,让大家在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下增加收益,“俱乐部如果能够凭借正常的手段盈利,那么他们就不会参与赌球这种有风险的活动,大环境也就会逐渐好起来。”

两位法学专家提出了共同的观点,那就是希望能够在立法领域对赌球现象做进一步的规范。李威表示:“我们希望,这次反赌能够促进立法上的进步。让以后的足球乃至整个体育界的不公正现象有法可依。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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