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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补贴纳入工资计税 对接近个税起征点者影响大

    日期:2009-11-26     作者:徐晓风    阅读:2,212次
  [提要]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提出将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据悉,此规定对工资接近个税起征点者受影响最大,而给领导发放数千元的车补和通讯补贴的单位,缴税将非常可观…

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通知明确:货币化改革的各种补贴都要计税,部分人将因此多缴个税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通知》,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纳入工资管理后,意味着这部分“补贴”收入就不再是“职工福利费”,而进入“计税工资”范畴。而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不计入税前工资总额的。

《通知》还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还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逐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通知》强调,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本报综合

不计税的“福利费”是这些

(一)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五)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工资接近个税起征点者受影响最大

徐晓风

我省有关税务专家表示,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家单位的于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8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根据规定,这800元补贴应该和她的3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而这个规定可能对那些正好卡在个税起征点下的职工最为“不利”:比如工人李某原来每月工资1500元,达不到起征点,但单位给他的500元交通和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话,他就够上缴税的“门槛”了,必须缴纳个税。

我省税务专家表示,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对大部分人影响并不是太大,因为一般单位、一般职工每个月的交通通讯补贴也就几百元,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后,这几百元对大部分人来说不太可能会提高纳税额度,即使真的多缴税可能也就几十元左右。不过此前也听闻有个别单位以车改为名,动辄给高层领导发放数千元的车补和通讯补贴,这部分补贴若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缴税将非常可观。

另有一说

虽是强调旧规,

但释放个税趋紧信号

业内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其实根据我国个税有关规定,这部分补贴本来就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征税。新华社也强调这次的通知是“明确”以前的规定。

对于财政部为何在此发文“明确”将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从福利费中剔除并纳入工资总额,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个税征收趋紧的信号。此前虽然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缴税,但是很多单位在代收代征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因为理解偏差,出现了漏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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