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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施行有透水征兆须立即撤出

    日期:2009-12-02     作者:王冬梅     阅读:1,004次
 记者今日(2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煤矿防治水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介绍说,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煤矿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因此,《煤矿防治水规定》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第五章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施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赵铁锤表示,要通过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全面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切实提高防治水工作和技术水平,努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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