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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上书最高检及公安部:营运商手机“贩黄”该严惩

    日期:2009-12-04     作者:雷晴    阅读:2,114次
 手机上网淫秽不良信息泛滥问题,经央视报道后,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10名刑事专业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两部门立案查处电信营运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是这次上书行动的发起人。他说央视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淫秽色情手机网站有两大主体内容,除了淫秽色情内容外,几乎都是需要付费下载的彩铃、手机视频、手机游戏等电信增值业务的链接。“手机用户点击这些链接,电信运营商就会向手机用户收取少则1至2元,多则8到10元不等的费用,并从中分成最高可达50%。仅一个色情手机网站通过中国移动代收费,每天能够有上千元的纯收入,每年的纯收入就高达数十万元。”

    据了解,我国已有7亿多手机用户,手机上网用户已过1.8亿用户,青少年用户正以超过20%的速度递增,淫秽色情网站成为其心理健康最大杀手。对此,李春光忧心地说:“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7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受互联网色情、暴力等内容影响而诱发强奸、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

    律师们认为,电信运营商的行为已经涉嫌单位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366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电信运营商为了谋取暴利而明知是淫秽信息却故意传播,由此可见,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电信运营商的刑事责任完全有法可依。”

    李春光表示,在一年一度的“12.4全国法治宣传日”到来之际,希望律师群体的这点小小举动能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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