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正式出台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日期:2009-12-09
作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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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嘉政发〔2009〕100号文件印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共十九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并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强化了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市、县(市、区)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适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并加强文物古迹社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到各文化遗产点的文化遗产保护通讯员队伍;三是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机制,规定了经费渠道和财政分级投入比例,保障文化遗产日常管理、修缮保护等经费需求;四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生存区域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村落、建筑群等历史遗存,及时予以保护和认定;五是加大了对项目建设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在各类开发建设中如何有效避免对文化遗产的损害和破坏。
《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是嘉兴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行政性规章,也是省内较早出现的整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的保护办法。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推进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