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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规定利用无居民海岛旅游将被罚二十万元

    日期:2009-12-23     作者:刘姝宏    阅读:1,239次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上次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针对草案关于禁止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由海洋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等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移动、损毁领海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法律的规定应当衔接。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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