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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拟明确规定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义务

    日期:2009-12-23     作者:刘姝宏     阅读:1,201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拟明确规定,在有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

2008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放宽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草案还加强了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草案同时赋予了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的权利,规定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于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的问题,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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