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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药价未降低不得提高诊费

    日期:2009-12-24     作者: 石小磊     阅读:1,114次
 
23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保厅共同制定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正式下发,使得江苏成为国家医改定价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政策“落地”的省份。在国家“降低药价、提高诊费”的大方向下,江苏医改将如何定价?省物价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了“诊费”定价改革思路,并明确表示“药价不降下来,医院服务收费也不会提高”。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的“医改定价方案”给出明确答案,江苏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的确包括降低药价和适当提高诊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两部分,但所谓“诊费”即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并不是一味提价,而是有升有降:提高的包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而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这些“低技术含量”或是“劳动附加值不高”的项目则要被降价。

方案要求,降低药价和提高诊费要在步骤上分出先后,调整诊费的前提是,先要逐步降低药品价格、取消药品加成,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增加财政投入等。只有在以上这些条件实现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才可以付诸实施。“药价不先降下来,医院服务收费也不会提高,”负责我省医改定方案执笔的省物价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怎样才能保证群众看病费用真正降下来,确保医改价格改革不会“摁下葫芦起来瓢”?我省“医改定价方案”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并把建立医药费用控制考评制度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写入方案。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特需医疗服务比例、单病种数量、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等均将成为医院的考评指标,从而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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