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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规定保密期限 绝密级不超过30年

    日期:2010-02-24     作者:周兆军 张蔚然    阅读:1,667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二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应当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孙安民表示,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初审稿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为此,修订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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