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全国首部救助刑事被害人省级立法初见实效 宁夏全区首笔万元救助款已送出 救助资金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日期:2010-03-12     作者:潘从武    阅读:2,058次
     记者今日获悉,自全国首部省级地方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实施以来,宁夏全区首笔万元救助款已经送出。

首笔救助款的受益者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金某的家属。2008年5月2日凌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被害人金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破案线索,侦破工作陷入僵局,被害人家属王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党委常委、副区长李维国与金凤公安分局局长郎志刚,一起来到刑事案件被害人金某家中慰问,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被害人家属王某送去了救助金1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范围内,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将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困难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记者还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已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拨出专款。目前,自治区相关司法部门正在开展部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难救助审批手续。

   

中西部地区刑事被害人难获赔偿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几名检察官驱车前往贺兰县常信乡谭渠六队,看望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小波及其家人。这是检察官们第二次来到小波家中了。

“小波现在能走路了吗?”带着全院干警集体捐助的2000元现金,检察官们的心情难以轻松———因为,目中所见,被害人家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甚至连大门都安不起。小波还是无法正常行走,蜷缩在炕上。母亲抚摸着他的头,声音已经哽咽。

2009年1月1日,同在银川市某轮胎修理铺打工的小波与小宏,因小事发生口角。19岁的小波当众打了小宏一巴掌,小宏从车间里找出一把割胶刀,一下子捅进小波的后背。

经医院诊断,小波不仅大小便失禁,上下肢的大部分功能也丧失,而且还无法生育。由于小宏系未成年人,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支付被害人5万元赔偿金。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小波却迟迟拿不到就医急需的赔偿金。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小波受伤后,家里的重担就落在了父亲孙洪云一人身上。孙洪云在驾驶摩托车外出打工途中,和一辆违规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对方当场死亡,孙洪云颅骨骨折,意识不清。为给小波和丈夫治疗,小波的母亲先后借债近10万元。

2009年6月,检察官们来到被告人在甘肃的老家调查发现,被告人小宏家庭贫困,其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小宏一家贷款付给小波1万元,剩下的4万元无力兑现。

而对于小波的母亲来说,迟迟未到的4万元赔偿金,是她日夜盼望的救命钱。

2000元捐款只是杯水车薪。如何通过司法机关的努力,帮助更多像小波家一样的家庭走出困境,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

据介绍,近年来,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大量因犯罪侵害失去生活来源、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或社会救助的被害人及其家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因判决执行难无法得到保障。

今年35岁的被告人陈有学是甘肃省泾川县红河乡农民,16岁来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打工。2008年7月9日,因怀疑情人王某和别人有染,二人发生争吵、扯打,陈有学向王某喉咙处戳了一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5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有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而陈有学家境贫困,被害人的索赔落空。

据检察官介绍,从全国范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难以落实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情况则更为严重。

解读

地方立法破解刑附民案件“空判”尴尬

据记者了解,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并无专门对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的法律法规。刑事被害人遭受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侵害,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人一旦没有能力赔付或无法及时有效赔偿,往往会出现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空判”。这也已成为严重困扰贫困地区司法工作的“顽症”。

宁夏一些地方法院为破解此类“执行难”,也曾尝试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施行司法救助。然而,执行救助过程中存在的救助标准低、救助范围窄的问题,深深困扰着执行法官们。

“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宁夏实际需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说。

2009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据介绍,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宁夏全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对于这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瑞文的评价是,“符合宁夏司法实践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据介绍,条例明确,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困难救助申请的审查、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救助金发放工作。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对救助资金的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还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以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对于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挪用、截留、挤占、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不给出具证明的,或有出具虚假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等情形,条例也设置了“高压线”———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限期追缴救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重特大刑事案民事赔偿不足10%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宁夏全区公安系统正在侦办的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刑事案件有95件,年均32件;宁夏全区检察机关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因被告人有法定不负刑事责任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365件,其中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244件,年均81件;宁夏全区法院判决严重暴力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26件,其中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203件,年均68件。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来自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该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一半以上。其中,杀人、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不足10%;一般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也只有30%左右。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