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检察院首次对民事调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日期:2010-03-18
作者:王爱莉 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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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的沈女士与丈夫、女儿过着平静的日子,但她一直与公婆相处不好,彼此之间有隔阂。2006年12月底,沈女士的丈夫突遇车祸,因伤势过重撒手人寰。待沈女士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时,方知公婆早已将肇事方起诉至法院,并在法官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拿走了全部赔偿金。调解书已经生效,她的起诉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
她欲哭无泪,悲愤不已。抱着一线希望,她与女儿来到昆山市检察院申诉。
听了沈女士的诉说,接待她的检察官陷入了两难境地:受理吧,法律上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近年来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数量逐年增多,但对法院民事调解书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不受理吧,法院的调解行为明显存在违法。
检察官具体分析了沈女士的案情:她的丈夫死后,公婆唯恐赔偿金落入她的手中,抢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故意隐瞒了部分事实。而法院在立案审查后,也没有通知沈女士母女参加诉讼,就主持她的公婆与肇事司机单位、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沈女士母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寻思,按照法律规定,沈女士有三种选择:一种是由她的公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可是从案情不难看出,沈女士的公婆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就是不想让沈女士和女儿拿到赔偿金。如果再由她的公婆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本就不可能;一种是沈女士另行起诉,要求分配原审调解结案当事人所得的财产。可是由于沈女士并没有参与之前的调解,所以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益;第三,依靠法院自行发现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但这对沈女士来说,也是难上加难。
那么能否将法院的民事调解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呢?昆山市检察院做了大胆尝试——检察官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随后,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接受了再审检察建议。2009年11月27日,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审调解书,重新作出了判决。沈女士与女儿顺利地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