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报告表明,2009年我国统筹生态、生产和生活的草原政策体系不断强化和完善,退牧还草政策逐渐完善,草原生态补偿开始试点,牧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调动了农牧民保护、建设和科学利用草原的积极性。草原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新草原法施行后,《草原防火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草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相继修订和出台,主要牧区省份都制定出台了草原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为依法治草、依法兴草奠定了法制基础。
草原执法也得到加强。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799个,草原执法人员近8000人。主要草原省区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省、地、县三级草原监理体系,内蒙古、新疆、青海设立草原监理机构的县(旗)已占全省(区)的90%以上。草原执法方式不断创新,积极推行草原执法督查制、大案要案曝光制及信访案件督办制,将草原执法关口前移,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与纪检、监察、公安及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草原执法的高压态势。全国共依法查处开垦草原、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等草原违法案件27000余起,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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