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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出台《公园条例》 历史名园拟禁游乐设施

    日期:2010-03-30     作者:曾滨    阅读:1,296次
   29日,记者从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获悉:日前,由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起草的《昆明市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如果在今年8月获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将成为昆明首部《公园条例》。据了解, 《昆明市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借鉴了成都、重庆、杭州等地的相关条例,结合昆明的现状形成的,目前正在向有关专家和市民征集意见。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书面向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风景园林处提交,以让昆明的公园管理有法可依,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同时提升昆明的城市形象。

看点一 历史名园禁设大型游乐设施

关键词:历史名园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等设施必须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公园设置游乐、康乐等设施,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

【助读】历史名园:2009年10月,“首届中国历史名园保护与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探讨历史名园的保护问题。此次会议首次对“历史名园”的概念进行了统一界定,即指具有稀缺、脆弱、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特点和属性,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园。

看点二 公园收费须明码标价

关键词:收费和管理

公园要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必须提前公示。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明码标价。

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等。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畅通、平整、洁净,不得摆摊设点。进入公园的商业活动,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看点三 市政设施不得破坏景观

关键词:设施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公园内水、电、通信、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他市政设施要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应根据规划和交通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场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阁、廊、榭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看点四 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

关键词:保护

对公园绿地实施强制性、永久性保护。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其他树木的砍伐、移植和修剪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看点五 危险地带要设警示标牌

关键词:标牌

公园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要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志。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旁设置简介;主要路口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看点六 商业设施不得占用绿地

关键词:商业设施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游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必须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开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看点七 公园接纳容量要公示

关键词:容量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措施。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按规定报经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批。

看点八 不得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

关键词:新建扩建

新建、扩建的公园中,儿童公园、动物园、游乐公园绿化用地比例要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用地面积的80%。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看点九 擅自变更公园用地要重罚

关键词:处罚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砍伐公园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破坏文物古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处以绿地建设费用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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