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具体包括量刑的步骤、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在审判在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量刑过程不明晰、量刑步骤不清楚的问题。很多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习惯于依据案件基本事实和量刑情节“估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经验、思维模式存在差异,导致了相似案件量刑不均衡的现象。从这一点来看,量刑步骤不清楚、不明确,量刑方法不规范,是造成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规范量刑,首先就是要规范量刑的方法和步骤。《意见》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
(二)在明确了量刑的基本步骤的基础上,《意见》对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做出了规定。指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方法: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多个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同一行为符合不同的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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