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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时间不超1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不征求公众意见

    日期:2010-04-07     作者:陈邦明    阅读:1,473次
   广州市法制办日前公布正在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条款规定,拟实施时间少于一个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不征求公众意见。市法制办在该规定修改对照表中解释说,此举是为了避免浪费行政资源。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记者看到,除了拟实施时间少于一个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事实上在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比如针对实践中许多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充分的内部征求意见或论证就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容易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影响政府威信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政府系统内部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并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把关后进行。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征求公众意见流于形式、公众参与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强化了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作为文件起草的必经程序,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为网上征求意见。

因为广州目前正在制定政府重大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衔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记者了解到,所谓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公布。市政府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向社会统一公布;区、县级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本级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统一公布。

另外,因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诸多误解,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必须在文件文本中规定有效期的规定,今后将通过具备到期提示功能的文件数据库来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施时间不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则必须在文本中明确有效期。

■专家点评

征求民意是否必要不能只看实施时间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拟实施时间少于一个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必征求民意的规定,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一条文不够详细,还不好具体评判。

朱列玉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必须很快实施的政府文件有法定的批准程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时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消化,所以可以免除这一环节。比如瘦肉精等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发布应急的相关文件。

他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可不必征求公众意见的条文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列出具体指哪些东西。“行政资源是不是浪费,征求公众意见是不是必要,不能仅仅看文件实施时间的长短。即便实施时间很短,有些也会对公众造成很大的影响。”朱列玉说。

■名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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