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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落实招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

    日期:2010-04-07         阅读:1,167次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记录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及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发挥其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要求:一要抓紧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争取在2010年年底前,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二要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选区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建立系统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三要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010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并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地方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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