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周云山借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以及向一家申请破产公司负责人“借款”等方式,收受贿赂2.5万元。对检察机关指控周云山的其他受贿行为,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009年9月,一审法院判处周云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周云山没有上诉。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定周云山收受贿赂金额共计6.5万元,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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