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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掉“前科”标签 帮助“浪子”回头 德州推行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

    日期:2010-04-12     作者:郑春笋 刘林林    阅读:4,898次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综治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等十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据悉,德州在地市级辖区范围内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全国属率先之举。

  据介绍,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旨在通过学校、家庭、相关单位部门的通力合作,摘掉失足少年的犯罪标签,为他们营造学习、就业的宽松环境,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到目前,作为德州市失足少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先行试点——乐陵市推行这项制度一年多并已为19名未成年犯宣告“前科消灭”,收到良好社会反响。《实施细则(试行)》的印发和实施,标志着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启动。

  《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

  家在德州市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关法院按程序决定轻罪“前科”记录消灭。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未成年人,其曾经犯罪的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所受刑事处罚的事项不再记入户籍登记和学生档案、人事档案,已经记入的由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撤销。有关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

  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其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如果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或变相歧视时,他们有向相关单位申诉的权利,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这一规定将保障失足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权利,实现帮教管理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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