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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0-04-16         阅读:1,273次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条例》规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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