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对立法程序进行改革 可委托社会团体起草法规
日期:2010-04-29
作者:房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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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草案)》,根据草案规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其它组织和个人起草法规。
《规定(草案)》要求,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审议中不同重要意见进行讨论、辩论,重要的章节条款可采取单独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