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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版行政复议办法亮点多

    日期:2010-05-07     作者:周芬棉    阅读:1,458次

   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5日晚发布。自去年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年之后,在原行政复议办法实施7年有余的今天,《办法》在诸多方面发生重大变革,复议机构固定化制度化、新增和解调解创新方式,但其最大亮点是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新增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使行政复议更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已发生明显变化

就形式而言,于2002年11月25日发布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原证监会行政复议办法仅有33条,共六章。而《办法》增厚了很多,总条文达46条,共九章,新增三章,分别为行政复议审理、和解和调解、指导和监督。

7年多时间的实施,证监会出台行政复议办法的法律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证监会在多年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就法律依据而言,证监会原行政复议办法所依据的是证券法和行政复议法,而证券法已作了重大修改,行政复议法也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言,《办法》与原版行政复议办法相比,已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单设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

《办法》将证监会内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制度化固定化,这是证监会改革执法机构的一个重大变化。《办法》改变了过去“由证监会负责法律的机构进行行政复议”的笼统规定,而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并且行政复议案件,交由专职人员办理。对这些专职人员有了更严格的要求:除必须品行良好、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证券期货从业经验或者具有法律、会计专业资格外,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

新增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办法》在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中有三小节:行政复议答复、审理和听证。其实就听证而言,《办法》在总则部分就明确:“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增加听证程序,给申请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实际上给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公正处理,并充分掌握证据。证据不充分不公正,难以服人。

依据《办法》,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采取听证方式时,强调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由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也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另外,在审理章节中,新增回避制度成为又一亮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首提和解调解新型解决机制

《办法》新设一章,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这是一种创新型的解决机制。《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被申请人同意,原承办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和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自愿达成和解,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的,和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原承办部门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在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愿,并且调解结果不会损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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