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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研讨会

    日期:2010-05-11     作者:陈东升 马岳君    阅读:1,991次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了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该院新近作出规定: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活动,将视为违规交往。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必须有组织、制度保障。前不久,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律协签订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双方要加强司法业务研讨交流,还提出双方应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

齐奇表示,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关系”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并不意味着法官与律师之间要筑起“隔离墙”互不交流。法官与律师本属法律共同体,此机制的建立,将带动两支队伍在公开阳光的渠道下,建立一个长效良性的交流机制。在业务上互相切磋交流,促进双方统一司法尺度的认知,并提高两支队伍素质进而担当起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捍卫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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