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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执行新途径 “升级”律师调查权  中原法院开出全省首张“调查令”

    日期:2010-05-11     作者:李若凡    阅读:2,200次
  5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发出我省首张“调查令”。“调查令”的申请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建说:“手持‘调查令’,我就可以代表法院行使调查权!”

聂建是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济宁市新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因为新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办公房屋产权的“调查令”。

去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全省法院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委托律师手持法院下发的调查令,在执行案件中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聂建说,大多数单位只接受公检法三家调查取证,根本不接待律师,尤其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副大队长李晓乐说,目前,不少情况下,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都很困难,没有调查手段的当事人更是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执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探索新的执行途径。

该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说,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按照该《规定》,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

张宏宇说,调查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保障,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让老赖的财产无处藏匿。

河南省政法学院副教授刘明勋说,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说,这项制度的推行,须有对拒绝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的处罚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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