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苏文江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泉州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受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的信息资料。同年3月8日,苏文江伙同他人利用上述资料,开通涉案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进而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00余元。同年4月28日,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时赃款未能起获。
据了解,2005年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而2007年施行的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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