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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

    日期:2010-05-14     作者:郑良、杨维汉    阅读:998次
记者14日从在福州召开的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05年5月至2010年3月,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5%。

    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这个《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说:“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法定范围内的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由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定位,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陪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近34万件,到2009年达到了63万余件,是2006年陪审案件总数的1.85倍。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熟悉社会生活,他们将群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认定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纠纷做出判断,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使得审判活动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属性,较好地实现了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周泽民说。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及评议阶段,都能依法履行职责,力求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对可能影响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各种问题,从运行环节和规范制度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比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

    “5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说,从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防止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的现象发生,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到审判活动中来,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得到有效保证,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

据统计,5年来,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基层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方式。

    周泽民说,很多法院还结合本地审判工作实际,深入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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