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为期三天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顺利闭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会上审议通过。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的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了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鉴定费用的免收,而在表决稿中则改为“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对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目前部分鉴定机构属民办性质,没有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硬性规定鉴定费用全部免收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上也有困难,同时也不符合公证、鉴定事业的发展趋势,所以予以修改。
《条例》还对部分具体条文做了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认为,该条例的修订非常必要,也是可行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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