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上述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对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如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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