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此次治理规范的范围是社团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七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应坚决取缔:一,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二,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三,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五,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七,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通知》规定,制定或修改社团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须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对存在垄断服务的,收费须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对其他服务的收费,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此次治理工作将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