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陈海东的妻子包某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和父亲陈永根为了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多得财产,找到了律师何慧强。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并寻找到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
随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并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1060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将陈海东的一处房屋予以预查封。2009年3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该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沈建明在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时,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陈海东、何慧强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陈永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沈建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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