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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收费违规 江苏一律师索要代理费被驳

    日期:2010-06-08     作者:刘秋苏 孙冬花     阅读:4,021次
   江苏省一律师竟然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私下”起诉所承办案件的被代理人。今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律师吴某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的起诉被法院依法当庭驳回。

    2008年3月5日,吴某与被告居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被告居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合同约定代理费用按照判决结果的10%收取。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某代为诉讼各项事宜,后法院判决居某胜诉,获得赔偿145334.50元。

    看到案件胜诉了,居某却迟迟未按风险代理合同给付10%代理费用,吴某就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查明,律师事务所对吴某的起诉行为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代理合同约定按10%收取代理费用,系风险代理,该约定违反了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本案的起诉状上虽然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但律师事务所并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因此本次起诉并不是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吴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起诉属原告主体不适格,遂依法驳回了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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