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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17日起实施全成分标识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日期:2010-06-14     作者:柳建云    阅读:1,031次
   产品包装须真实标注全部成分的名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为配合这一新规,昨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所谓“全成分标识”,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洗护发产品、头发定型产品、染发产品、烫发产品、香氛类产品、沐浴产品、洗手液等产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化妆品成分中的大多数物质的中文标准名称相对专业并晦涩难懂,此次发布的“指南”能有效地帮助公众化解这些疑问。

据介绍,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

业内人士分析说,执行新规后,某些化妆品,比如染发剂等过敏性较高产品,将被强制要求标注副作用提示,包括一些成分是否含有有害物质也被要求清晰标注。而化妆品广告中神话般的宣传效果也将面临硬着陆的问题。比如草本精华、保湿因子等概念性名词都要在其后加上括号并注明具体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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