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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种情形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日期:2010-06-21         阅读:2,207次
  
 
随着私家车和新司机数量的激增,近年来交通肇事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为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尽可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必要的奔波,我省《细则》中明确规定,凡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之一时,当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时,可由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或受害人亲属申请救助基金。

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细则》规定,我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由财政、公安交警、保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保费收入2%比例提取资金作为救助资金,由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救助基金收到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一定比例后,统筹15%用于全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全省高速公路垫付资金的补助,余款根据各地交强险保费收入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各市、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财政补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与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都将纳入救助基金。

垫付受害人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细则》规定,细则中提到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凡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之一时,当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时,可由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或受害人亲属申请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按属地原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支付方面,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由承办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进行垫付,定期由省级救助基金进行补助。

对于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可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制作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并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确定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再转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复审后合格后,相关费用将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垫付的救助基金要追偿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救助基金仅为“垫付”,以后将依法追偿,对象是事故责任人。且公安交警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该交通事故调解的交警应当在协议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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