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通知规定,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在省内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等)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省内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后,符合上述两个“相对固定”条件的,不受半年以上时间限制,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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