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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调解将作为法院处理案件首要选择

    日期:2010-06-28     作者:杨维汉    阅读:1,744次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同时,各地法院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也坦言,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重判轻调”观念并未根本改变;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意见》共分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

同时,《意见》指出,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理念

调解将作为法院处理案件首要选择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重点

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等9类民事案件将成为法院调解重点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的9类民事案件。

这9类民事案件分别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最高法:做好群体性、敏感性和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

要求

最高法院:刑案调解要化解当事人对抗情绪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并提出要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法院:科学把握“当判则判”时机规范调解活动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规范调解活动,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在加强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意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

观察

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将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需要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进工作体系建设。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目前,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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