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最高检出文明用语规则 违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被问责

    日期:2010-06-30     作者:于呐洋    阅读:1,641次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在什么时间、因涉嫌什么罪被关押”……今后,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这些文明规范用语,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问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向社会公布的《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根据规则,最高检制定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各级检察院也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