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干扰其他法官独立办案,并对越权过问案件的说情行为作了明确的列举,主要包括:打探案件审判执行情况,介绍办案人员及主管院、庭领导与请托人会面等8种行为。
规定明确提出,法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上述行为,有关人员也不得接受;对说情行为须记录在案,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予以说明。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说情者和接受说情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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