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兴县检察院对不捕案件实施跟踪回访机制
日期:2010-07-12
作者:泥燕玲 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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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县检察院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检察工作务实机制度,研究制定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不捕案件跟踪回访机制实施意见》,使案件监督向后延伸,对促进矛盾化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依照该机制,对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在五日内需将结案报告交本院监察科,并会同监察科同志对不捕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掌握其思想动态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直到案件撤销或移送起诉,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整个诉讼过程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了矛盾化解工作向后延伸。特别是对不予批捕的在校学生和在职人员,定期与学校和单位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座谈,建议学校或单位对当事人不开除、不歧视、不放任。
在该院受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年仅17岁,正值高中学习的紧张阶段,办案人员鉴于其悔罪态度良好,从保持正常学校教育、创造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的重要性出发,与学校、家长、受害人见面、沟通,释法明理,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办案人员并及时回访当事人,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安心工作、学习和生活,很好地促进了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