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五年、六年、甚至七年都没有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致二人重伤,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官据此在法定刑幅度内直接确定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
这种量刑,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专业人士把这种量刑法称之为"估堆"量刑。
"估堆"式量刑,结果是一步到位直接估量出来的,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量刑不平衡,悬殊较大,从而造成被告人不服,社会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如何确保量刑公正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公开透明有效预防"三案"
2008年底,中央确定了60项重大司法改革任务。"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把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这项改革由来已久,从无到有,从最初酝酿到目前即将在全国全面试行,可谓步履艰辛而又任重道远。
从2003年起,一些基层法院开始探索量刑改革。根据"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研究,并于2006年7月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8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2009年6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高级法院在辖区范围内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全国共有120多家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谈到试点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试点前与试点后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20多家试点法院共试点十五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
经过试点,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出现"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如湖北省试点法院共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诉193件,二审改判发回37件,无一抗诉、上访案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明显下降。
戴长林称,量刑规范化将裁判标准公布于众,公开执行,同时引入量刑建议,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有了标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也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一名被告人家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过去有案就想找熟人,钻门子,现在这样,不用找谁了。"
被害人可当庭提出量刑意见
说起即将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戴长林阐述了这项改革的"四大亮点",即明确量刑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步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不理解、不明白量刑结果是如果得出来的,导致对本来公正的判决产生质疑,甚至不满,影响司法权威。
针对此,《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
在戴长林看来,明确量刑步骤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同时更好地让当事人清楚、明白、理解量刑结果是如何得出来的,消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具体说来,一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量刑时,法官需要对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化分析,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保证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方向。另一方面,对其他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
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还明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充分发挥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不仅仅为了维护其实体权益、满足其复仇欲望,而是有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戴长林说。
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必须妥善解决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问题。戴长林表示,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可以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行使量刑辩护权,反驳控诉方的量刑指控或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意见。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戴长林认为,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
分步量刑不会宽无边严无度
刑事案件中,刑法往往只规定起刑点、最高刑,至于法官判决的最后刑期,到底怎么算出来的,老百姓往往不得而知。量刑规范化改革解决的正是此问题。
戴长林向记者举例说,假如有一个故意伤害致二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案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按照分步量化的量刑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量刑起点到底是三年、三年半还是四年,要根据伤害的手段、部位、程度等情况来确定,如果伤害的是要害部位且伤得也比较重的,可以确定量刑起点为四年,如果伤害情节一般的,可以确定为三年半或者三年。
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就本案而言,要确定致另外一人重伤的刑罚量。根据某高级法院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那么,本案增加了一人重伤,到底应增加多少的刑罚量,也应该根据伤害的手段等情况,在二年至三年刑期内确定,较重的,可以增加三年刑期,稍轻的,可以增加二年或二年半刑罚。
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到底确定多少比例合适,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比如,是否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未被发现,被告人主动自首,还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被发现,被告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自首,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具体减少多少刑罚量,这就是定性分析,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戴长林告诉记者,分步量刑方法最大的优点是,量刑结果不会存在严重的偏差,结果在五年或六年左右,差距不会太大。因为,量刑起点幅度是相对确定的(三年至四年),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不会偏离大的方向;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也是相对确定的(二年至三年),增加刑罚量时也不会太悬殊;量刑情节也是有调节幅度的(40%),不会出现宽无边,严无度的问题,这就为量刑公正和均衡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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