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建老赖信息机制 公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日期:2010-10-09
作者:梅贤明
阅读:2,083次
从今年10月起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及其不履行义务信息予以公示;法院可将所公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与金融机构、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称,这一规定旨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根据规定,法院公示被执行人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可公示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效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公示其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及应履行法定义务的内容等。
法院公示被执行人信息,可以选择在法院公告栏、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进行公示;福建高院在福建法院网开辟被执行人信息公示专栏,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集中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