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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分层次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身份

    日期:2010-10-22     作者:辛红    阅读:1,261次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之间到底是委托代理合同还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百万营销员一直迷惑的问题,保监会近日发文,明确表示将分层次分步骤地逐步明确。

在这份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中,保监会要求全行业要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逐步理顺和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此前,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公司根据营销员的营销业绩支付佣金,由于不承认是劳动合同,营销员不享受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又有严格的考核机制,甚至有的有考勤、底薪、纪律处分等与劳动关系挂钩的管理制度,因此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讼由此发生。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实施后,保险营销运行机制以及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模式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现行管理模式对营销员的基本利益的确保障不充分。又因保险营销是寿险业最主要的业务渠道,在短时期内尚难找到一条有效的替代渠道,目前保险公司仍需依托现有机制。

保监会希望通过建立新型的保险销售体系解决这个问题。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销售公司,也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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