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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日期:2010-11-02     作者:徐盈雁     阅读:975次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将由上级检察院组织选任。而在2003年9月启动的试点阶段,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院选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改革选任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试点之初,人民监督员由本级院选任,这是在充分论证之后作出的决定。这名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当时缺乏实践经验,试点阶段推行本级院选任方式除便于操作外,一个很现实的原因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一个辖区,方便人民监督员协调本职工作和监督工作之间的时间衔接”,而且“本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熟悉发案地的社情民意,有助于检察官借助人民监督员的眼睛和智慧,在执法办案中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证明,本级院选任模式有效推进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启动仅仅半年时间,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31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意见的21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朝着人民群众期望的方向不断前进。

然而,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本级院选任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熟人化”就是其中一个弊端。“人民监督员起初与办案检察官、检察长并不一定是‘熟人’,但随着监督工作的开展,他们之间难免会变成‘熟人’。”这名负责人表示,“熟人化”的最大弊端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这不仅表现为“对检察机关提不同意见时可能会说得比较软”,也表现为“可能熟悉案件当事人,发表监督意见时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情感因素的影响”。

针对类似问题,一些试点检察院开始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也有检察院商请地方领导机关协调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等外部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探索。

2008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宣布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此后由市院统一公开选任:市院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建立人民监督员库,并按人民监督员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分院辖区分为5个子库。市院在库中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本院及分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分院在各自子库中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辖区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打破了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熟人化”瓶颈,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事实上,由上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统一调配监督资源,亦能有效解决各地监督案件数量均出现资源闲置或匮乏的实际问题。而在个案监督中,统一调配监督资源时注意做到本地与外地人民监督员相结合,继续保留了本地人民监督员了解本地社情民意的优势。

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经过重庆等越来越多试点院的充分实践,高检院认为,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时,也是深化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良好时机。同上级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相比,外部选任更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客观公正,但受各方面主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全面推广时机还不成熟。

记者了解到,高检院在向中央提交深化改革的报告中,同时有上级院选任和外部选任两种选任模式的改革,中央最终同意以更为成熟的上级院选任方式为主,同时每个省份可以选择一到两个地方进行在检察体制外部选任的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监督员由上级院统一选任后,人民监督员人选除组织推荐外,公民个人可以向检察院自荐报名,而试点阶段仅限于前者。“这样的改革使得人民监督员更加名副其实。”这名负责人说。

尽管人民监督员尚未一步到位实现外部选任,但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对承担全国检察机关80%办案数量的基层检察院而言,已经有效打破了试点阶段“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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