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3日召开发布会,通报今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立法情况,该决定将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侦查、审判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由于缺少对监督范围、程序和方式的明确规定,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往往流于形式。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介绍,出台《决定》强化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促进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期望的现实需要。
梁灿盛表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被监督对象往往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不予重视,监督意见难以有效落实。对此,《决定》就检察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范。
其中,《决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建议更换办案人”的监督方式将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同时,《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并要求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而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梁灿盛表示,这些规定保证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从而为有效监督提供了保障。
《决定》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包括控告、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等,被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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