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证监会试点行政处罚权下移 试点单位是上海、广东和深圳监管局

    日期:2010-11-04     作者:周芬棉     阅读:1,399次
 

  为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今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通知指出,三家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应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证监会备案,试点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