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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除桥梁隧道外地名不得有偿冠名

    日期:2010-11-04     作者:牛海英    阅读:1,165次
 
对地名进行有偿冠名,虽然可以筹集建设资金,帮助企业扩大影响,但地名的更名也会引起居民通信地址的变化,从而导致户籍、房产、银行存折、工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证件随之变更,社会成本很高。记者11月1日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日前在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规定》明确,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对桥梁、隧道名称,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并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有偿命名所得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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