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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可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益诉讼

    日期:2010-11-09     作者:裘立华    阅读:2,756次
裘立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后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受理涉及危害环境公益的案件,可进行公益诉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今年8月份,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规范了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长效协作机制。

    根据《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打造了立案调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环境执法检察监督、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等6项机制,共同保护浙江的环境资源。

    《意见》规定,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有起诉意愿而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环保部门存在违法不作为或者严重不当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将办理或者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张雪樵说,浙江省检察机关自2008年起在基层检察院试点探索了环境公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起诉6件,督促、协助环保部门追缴拖欠的排污费82笔共计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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