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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检察院:办未成年人案须做社会调查

    日期:2010-11-10     作者:薛正俭     阅读:1,988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检察院日前通过社会调查,对一名屡次在公共场所抢劫的未成年人作出批捕决定。今年9月初,该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承办人都要深入嫌疑人所在学校、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和家中了解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截至目前,已有7名未成年嫌疑人经社会调查后被批捕,其中4人获刑,2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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