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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固化渣土“卸点付费” 驾驶员需三年驾龄

    日期:2010-11-24         阅读:3,721次
   1992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建筑渣土的管理作出了规定。2009年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建筑渣土的管理力度。为了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市政府又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10年4月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有效遏制了建筑渣土处置长期存在的乱偷倒、超载运输、沿途“滴冒漏”和频繁交通肇事等现象。为了固化现有建筑渣土处置模式,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在通告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规章予以了重新修订。

新《规定》在通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区域招标模式,规定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且明确了招标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也可以在确定的区域运输单位中自主选择具体承运单位。同时,还明确当区域运能不能满足运量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增加区域运输单位,防止服务质量下降。

新《规定》固化了通告规定的“卸点付费”流程,规定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请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门列支,存入专用账户。运输单位只有按要求将建筑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取得消纳结算凭证,并经核实后,才能领取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消纳场所,降低运输单位的运输处置成本,因此,新《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可以协商确定运输处置费用。另外,目前本市存在部分建筑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情况,新《规定》要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对于运往其他省市的建筑渣土应指派专人或者利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按要求消纳后,才可以同意运输单位领取运输处置费。

由于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很坏,因此,新《规定》在运输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驾驶条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首先,从交通肇事的技术原因出发,要求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并安装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其次,从驾驶员条件出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进行区域招标时,必须要求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且没有全责或主责的交通死亡事故记录。最后,将运输安全责任落实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累计3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全责和主责的;或者运输单位发生违规承运、处置建筑渣土,不实行密闭运输以及超载运输等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将被吊销其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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