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在向原告提供观影服务过程中,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广电部2004年关于贴片广告管理的文件精神,被告不得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搭载贴片广告。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不仅自行搭载贴片广告,而且放映前没有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在观影时被迫接受时长12分钟的贴片广告。所以,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应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退还原告陈晓梅35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